马来西亚《矿产资源开发法》解析
马来西亚坐落于东南亚,东临南中国海,西濒马六甲海峡,全国海岸线总长4192千米。马来西亚全国有13个州,还包括西马的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登嘉楼以及东马的沙巴、沙捞越,另有3个联邦平辖区。马来语为该国国语,标准化英语,华语用于也较普遍。
马来西亚是亚洲主要的矿产资源清净出口国,自然资源非常丰富。锡是该国最重要的矿产资源,锡矿储量位列全球第二,其产量在全球曾占据最重要地位。铁是次于锡的另一最重要矿产,铁矿储量多达l亿吨,还包括磁铁矿、赤铁矿、褐铁矿、砖红壤铁矿。
铁矿品位较高,铁含量多达50%。此外,马来西亚沿海还蕴含有非常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
根据美国《油气杂志》公布的2009年世界油气资源储量年终统计资料,马来西亚享有开发利用石油储量40亿桶、天然气2.35万亿立方米。目前,马来西亚是油气清净出口国,是世界第二大液化天然气出口国。此外,该国还有金、铜、钨、煤、铝土和锰等矿产。 采矿业仍然是马来西亚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
其矿产品主要出口到日本和其他邻接的南亚国家。但是,近年来,由于考虑到不能再生资源对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起到,马来西亚政府采行了限量铁矿的政策,使主要矿产品的产量都有所上升。
与此同时,为了减少采矿业带来环境的危害,马来西亚政府实行了矿产铁矿公司环境掌控项目,强迫矿产铁矿公司增大对采后环境完全恢复的经济投放和注目力度,使矿产开发公司的铁矿成本增大,在客观上巩固了矿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到的比重。当然,将来来看,这样的政策于国于民是不利的,有一点其他亚洲国家糅合。
马来西亚于1994年开始实行《矿产资源研发法》。 马来西亚的矿产资源归各州所有,因此,各州享有对在自己土地上铁矿矿产的批准后和均须权。
不过,在批准后前需与国家矿产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及其他涉及部门协商一致。1994年的《矿产资源研发法》实行的主要目的在于统一全国矿产业的监督和管理,为马来西亚矿产业的身体健康、有序和高效发展夯实法律基础,强化马来西亚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该法重点是增进矿产资源的有序研发、深度加工和普遍利用,同时推展现代科学技术在矿产业中的研发和利用。
1994年的《矿产资源研发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对矿业铁矿的监督与管理权和矿业铁矿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矿产铁矿企业在铁矿前、铁矿中和铁矿后不应超过的法定条件和拒绝等。《矿产资源研发法》规定,该法令的执法人员部门是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辖下的矿产资源司。根据该法的定义,所谓矿产,是所指由天然构成的归属于地球长年运动结果而存于地表或者地球内部的物质,和归属于地球长年运动结果而不存在于海下或者海床中的物质,不论其是以液体、液体抑或气体形式不存在。
在对矿产的行政管理方面,资源环境部任命矿产司司长作为继续执行本法令的行政长官负责管理本法令的继续执行,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勘探、钻井、铁矿、萃取、储存、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监督和管理,提供矿产资源勘探、钻井、铁矿、萃取、储存、处理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继续执行资源环境部发布命令的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命令,遵守其他行政管理职责。矿产司司长有权任命副司长、矿产管理员、副矿产管理员和矿产管理员助理等官员以协助其遵守好本法令规定的职责。为了强化对矿产资源研发的监管力度,马来西亚政府对矿产资源研发实施严苛的许可证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研发法》,矿产方面的行政许可主要还包括勘查许可证、探矿许可证、铁矿许可证、个人矿业许可证和独霸矿业许可证等,并对各项矿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做到了详尽的规定。
另外,《矿产资源研发法》还对矿难事故的调查处置作出了规定,一旦有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矿难事故再次发生,矿主或者矿产经营者必需立刻向副矿产管理员递交书面报告,副矿产管理员收到报告后,应立即著手以下工作:一是亲赴再次发生事故的矿场实地调查;二是发布命令投产歇业的命令;三是积极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四是将调查报告送呈矿产管理员。再次发生事故的矿场必需维持事故再次发生时的原貌,直到调查完结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事故现场,除非是由于救援或者撤离群众的必须。
再次发生事故的矿场在收到副矿产管理员的停工指令以前,不得私自完全恢复生产或者展开完全恢复生产的打算工作,否则将不予惩处。 矿产管理员收到报告后,如果指出事故的再次发生是由矿主或者经营者、管理者的犯规或渎职导致的,矿产管理员不应向矿产司司长上报呈文调查的建议报告并积极开展对矿难事故的调查和涉及人员的责任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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